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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健康发展

2017/06/26 0人评论 244次浏览 分类:行情快递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6年以来,我国风险投资活力迸发,早期投资、创业投资推动了一批创新型企业迅速成长,风险投资专业化水平、人才素质、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与‘双创’战略的价值显著提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近日召开的“2017(第十九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

  在行业发展呈现出的各类新趋势、新特点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数量、规模的“跨越式”增长。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自身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可以丰富业界生态层次、重塑行业结构版图、加快风险投资资本形成、推动风险投资向战略性新兴行业等重点领域纵深发展。

  与此同时,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着诸多值得重视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该如何认识和运用好政府引导基金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呢?洪磊认为,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用活组织形式 构建长期投资机制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构、基金募集运作的流程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其各自的适用空间。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无论使用哪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信托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通过分散投资管理非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

  “政府引导基金应当善用《基金法》赋予的三种组织形式,整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规范开展投资运作,处理好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在不同资金主体间的分配,建立良性激励机制。”洪磊认为,只有严格遵循《基金法》要求,恪守风险投资的本质,拒绝监管套利的“伪创新”,防范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才能真正在未来创新发展的“无人区”建立并积累领先优势,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价值,在全社会营造容忍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文化。

  完善自律管理 建立市场化博弈机制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有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3年时间,行业自律管理规则体系初步建立,登记备案标准公开透明,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罚执行有效,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自觉合规意识不断强化,业界秩序与公众形象明显改善。

  在此背景下,洪磊认为,协会依托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与信用公示制度,推动行业形成了三大博弈。一是在登记备案环节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相互博弈,借助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加强行业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建设;二是在基金募集环节,以基金合同为载体,推动管理人与投资者相互博弈,保护投资者合法知情权,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在投资运作环节,以信息披露为抓手,约束管理人言行一致,通过行使买方定价权、投票权,推动资本市场买方卖方相互博弈,敦促股权资本积极参与到被投企业的价值创造中去。

  “政府引导基金既有其特殊性,也有风险投资基金的共性。在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筛选、评价以及基金的合规运作层面,执行行业既有的执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回归风险投资本源,有利于培育市场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市场环境。”洪磊表示,行业自律规则与政府引导基金跨部门行政监管体系形成有效互补,可以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

  落实税收原则 以“税收中性”保障创新活力

  本质上,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过架构设计可以实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与平衡,达到投资效率最高化、利益分配合理化的理想目标,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可能性。因此,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

  与此同时,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在现阶段仍需要大力发展基金工具,促进FOF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

  在洪磊看来,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问题,阻碍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

  “基于基金财产的纳税主体为基金持有人,因此,只有在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投资收益时才缴纳所得税。” 洪磊表示,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基金财产的税收列入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在资金退出端征税,并对长期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或递延政策。非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其投资标的、运作方式并无区别,均受《基金法》规范,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应当一体适用税收中性原则。

  鼓励慈善捐赠 丰富风险资本形成路径

  纵观全球风险资本发展规律,在经历资金来源多元化阶段后,风险资本来源趋向成熟、稳定。事实上,在欧美国家,由于高额遗产税的征收,许多富豪或捐资成立家族基金会,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持续扩大基金规模,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或设立慈善先付年金信托(CharitableLead Annuity Trust),在进行定额慈善捐款的同时,倚靠专业投资团队,获取超过遗产税率的高收益。

  这些捐赠基金活跃于国外风险投资、股权投资领域,构成行业特殊而重要的长期资本来源。在我国,随着《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慈善法》的公布实施,慈善募捐管理日益规范,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趋于完善,企业股权捐赠实践也正在兴起,慈善信托的设立运作模式逐步清晰,投资于营利性的社会企业成为公益创投新方向。

  洪磊认为,富裕阶层遗产捐赠、慈善捐赠是风险投资尤其是天使投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应当通过税收激励鼓励捐赠资金形成风险资本。

  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创业风险投资中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1、支持阶段参股。引导基金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参股,并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期限,支持设立新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

  2、支持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以支持已经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降低其投资风险。

  3、风险补助。对已投资于初创期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4、投资保障。创业引导基金对有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在先期予以资助的同时,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以解决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担心风险、想投而不敢投的问题,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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